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八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八条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