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七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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