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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