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