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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