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一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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