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