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负责财经信息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民航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条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