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负责财经信息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民航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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