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经信息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