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航全行业财经信息综合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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