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提供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