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提供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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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