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重组改制企业应当对重组改制前会计报表的期末数与重组改制后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对比,并作说明。 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改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负责改制当年及以后年度本单位及其控股企业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编报的组织工作;采取新设合并改制的,由新设成立的企业负责。 企业分立改制的,由承担原企业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负责编制当年改制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主营业务分割的,由各方协商共同编制。改制后由各方自行编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