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管理工作。 民航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通航企业)、民用机场(集团)(以下简称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保障企业)以及上述企业(集团)的所属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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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