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机场、通航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务快报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财务快报应当于每月5日前报送民航局。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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