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局的要求,收集、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经信息,并报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直接由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收集、审核和汇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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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