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局的要求,收集、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经信息,并报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直接由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收集、审核和汇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局的要求,收集、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经信息,并报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直接由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收集、审核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