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快报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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