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第十六条财务快报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