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第十三条民航企业应当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