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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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