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五条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19年起始数量以2018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18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8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18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8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18年之前有业绩,但2018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19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