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五条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19年起始数量以2018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18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8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18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8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18年之前有业绩,但2018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19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