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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