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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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