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20年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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