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