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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