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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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