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