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