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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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