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包括3名以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成员。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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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