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遥感影像图,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情况、专题论证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应当纳入基础资料汇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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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