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一)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二)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 (三)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四)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一)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二)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 (三)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四)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