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三)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 (四)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 (五)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 (六)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七)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八)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