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并将经营者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经营者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全部使用的进口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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