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运工程各类定额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一)在编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时,应执行部颁定额和有关规定。 (二)在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和报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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