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定额站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水运、疏浚工程定额站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计划完成情况,部拨付的定额编制经费使用情况等报部基建司。 地方定额站的经费申报和使用情况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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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