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定额站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定额工作经费 (一)定额编制管理费应按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建设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计算。属中央投资的水运工程,其定额编制管理费由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向建设单位收取,作为定额编制管理的工作经费;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拨付给部疏浚工程定额站工作经费。 属地方交通部门投资的水运工程,其定额编制管理费由各省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收取。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亦可委托地方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向其他建设单位收取水运工程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并按一定比例留成做为其工作经费。 (二)交通部每年按部下达的定额编制计划拨付给部定额站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部水运、疏浚工程定额站在组织编制各类水运工程定额时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会议费、定稿前的出版费等支出。此项费用由部两个定额站包干使用。 (三)各省拨付给省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的工作经费,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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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