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五章 定额的修订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各类定额颁发使用后,根据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情况,以及技术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地对定额进行补充修改;各类定额的全面修改一般应每隔3~5年进行一次。 修订定额的其他原则同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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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