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下列内容应制定水运工程定额(包括指标、规定或办法,下同)。 (一)建设前期工作需要的定额,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工期定额》。 (二)工程实施阶段需要的定额,包括各种《概预算定额》和相关的《概预算编制规定》。 (三)施工单位内部需要的定额,包括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船机艘(台)班产量定额以及投标工程成本定额。 (四)工程量计算办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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