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第十九条定额发布后,由部基建司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对水运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