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定额制、修订送审稿由部基建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下达定额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对定额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连同有关资料1式3份报交通部审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