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定额制、修订送审稿由部基建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下达定额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对定额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连同有关资料1式3份报交通部审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水运工程定额制、修订送审稿由部基建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下达定额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对定额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连同有关资料1式3份报交通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