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六条
定额的编制应按照批准的工作大纲进行 具体的编制工作一般由部定额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也可委托能胜任该项工作的省定额站或设计、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但部定额站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领导,要协助编制单位把好定额编制的进度和质量关,要对定额的总体质量负责。 定额的编制阶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额编制过程中,如必须修改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时,应由部定额站报部基建司批准后实施。 (二)定额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形成征求意见稿,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部基建司。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必须时可召开小型专家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稿应包括定额正本,定额编制说明,定额主要的修改情况,定额水平测算资料,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的意见等。 (三)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由定额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修改成送审稿,连同有关资料1式3份报部基建司组织审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