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五条

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定额的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部下达的年度计划,草拟定额编制工作大纲,落实编制组成员。工作大纲应包括定额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工程对象,施工工艺和工料机消耗情况,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成员分工等。 (二)由主编单位召集有关单位对“工作大纲”进行讨论,修改后报部基建司批准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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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