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四条

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定额,要做到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定额表示应简明适用,便于进行计算机管理;定额中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内容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同一个定额项目中,应避免出现多工艺,实在必须采用多工艺时,应给出使用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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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