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三条

对于在施工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部水运、疏浚工程定额站应及时组织测定,报部基建司审定后纳入到定额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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