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二条
各类定额要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和《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中,应按照资金来源、工程性质、工期长短以及物价变化等因素,预列一笔动态投资。动态投资主要包括基本预备费、物价上涨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等。 (二)各类定额的编制,应尽量做到“量”、“价”分离,以便于进行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三)部水运及疏浚工程定额站应定期调查、测算和发布价格信息,作为编制和调整工程造价时的参考;地方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要为部两个定额站发布价格信息提供资料,并结合地方的情况补充价格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