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一条

制订或修订水运工程定额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主要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情况和工、料、机的消耗情况,做到定额水平经济合理,简明适用,项目齐全,便于动态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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