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一条
制订或修订水运工程定额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主要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情况和工、料、机的消耗情况,做到定额水平经济合理,简明适用,项目齐全,便于动态管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制订或修订水运工程定额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主要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情况和工、料、机的消耗情况,做到定额水平经济合理,简明适用,项目齐全,便于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