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九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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