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级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