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3.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3.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