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3.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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