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