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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