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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