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三十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