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